河池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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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來賓現代農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黃志團犯受賄罪案——2024年國企違紀違法警示教育案例(十一)
發(fā)布時間:2024-10-31 10:41:19 來源: 點擊:
2020年12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金秀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志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案情簡介]
黃志團于2009年至2019年期間,利用擔任廣西來賓市城市建設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后更名為廣西來賓城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同時兼任來賓市來安房地產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廣西來賓現代農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投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接、合同簽訂、設計變更、款項撥付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后收受他人送給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84.5萬元,具體款項如下:
一、收受廣西榮泰建筑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桂林第一分公司(以下簡稱“榮泰公司”)副總經理胡天航送給的人民幣190萬元。2010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來賓市來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濱江園居住小區(qū)改造建設工程設計項目和來賓市安置小區(qū)一區(qū)二期工程設計項目的中標、合同簽訂、款項撥付等方面,為胡天航提供幫助,使榮泰公司或榮泰公司掛靠的公司在工程項目中順利中標。2010年至2015年,黃志團先后9次收受胡天航送給的款項共計人民幣190萬元。
二、收受私營企業(yè)樊某送給的人民幣40萬元。2010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安置小區(qū)一區(qū)二期工程A標、D標和濱江園居住小區(qū)改造建設工程D標承攬等方面,為樊某提供幫助。2013年2月18日,黃志團通過其侄子黃某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收受樊某送給的人民幣40萬元,2013年3月1日,黃某將該40萬元轉到黃志團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
三、收受私營企業(yè)洪某2送給的人民幣10萬元、私營企業(yè)洪某1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2011年至2013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洪某1、洪某2合伙承建的來賓市來華大橋、高嶺路Ⅲ標、鐵北路Ⅱ標、天然橋路Ⅱ標等工程進度款撥付方面提供幫助,分別收受洪某2送給的人民幣10萬元、洪某1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
四、收受私營企業(yè)蔡某送給的人民幣12萬元。2011年至2013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高嶺路Ⅳ標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蔡某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蔡某送給的人民幣共計12萬元。
五、收受私營企業(yè)陳某1送給的人民幣9萬元。2010年至2016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桂中大道延長線工程Ⅲ標、天然橋路東段改造工程Ⅰ標、城北污水處理收費站、來良路6標的工程款項撥付等方面,為陳某1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陳某1送給的人民幣共計9萬元
六、收受私營企業(yè)羅某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2010年至2014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鐵北路Ⅰ標、華僑大道Ⅱ、Ⅲ、Ⅳ標BT項目回購款審批等方面,為羅某提供幫助,先后2次收受羅某送給的人民幣共計5萬元。
七、收受私營企業(yè)楊某送給的人民幣3萬元。2010年至2013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紅水河北岸節(jié)點景觀工程和新華路改造工程B標工程設計變更、工程款項撥付等方面,為楊某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楊某送給的人民幣共計3萬元。
八、收受項目施工員韋某送給的人民幣3萬元。2010年至2013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第六中學Ⅲ標段工程(總平工程)、來賓高級中學Ⅲ標段工程款項撥付、借款等方面,為韋某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韋某送給的人民幣共計3萬元。
九、收受私營企業(yè)主陳某2送給的人民幣2.5萬元。2012年至2014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公安局監(jiān)管中心工程款項撥付、工程設計變更等方面,為陳某2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陳某2送給的人民幣共計2.5萬元,
十、收受私營企業(yè)主吳某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2011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華僑大道Ⅱ、Ⅲ、Ⅳ標、鐵北路Ⅰ標等項目施工過程中,為吳某提供幫助。2011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黃志團在柳州市收受吳某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
十一、收受私營企業(yè)主朱某送給的人民幣3萬元。2019年,私營企業(yè)主朱某承接了農投公司的興賓區(qū)鳳凰鎮(zhèn)村鎮(zhèn)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項目一現代農業(yè)產業(yè)園西側路亮化工程,黃志團利用擔任農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答應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朱某提供幫助,并于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柳州市高新五路和桂中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收受朱某送給的人民幣3萬元。
[警示教育]
“一棟棟樓房起來了,一批批干部倒下了。” 的一幕持續(xù)上演,建筑領域成為腐敗的重災區(qū)已經是不爭的事實,直接影響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影響到和諧社會的建設。國有企業(yè)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全會精神,聚焦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惡意競標、強攬工程等突出問題,嚴格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及時發(fā)現和堵塞監(jiān)管漏洞,建立健全源頭治理的防范整治長效機制,持續(xù)規(guī)范建筑市場秩序。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ㄒ唬┴澪蹟殿~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ǘ┴澪蹟殿~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案情簡介]
黃志團于2009年至2019年期間,利用擔任廣西來賓市城市建設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后更名為廣西來賓城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同時兼任來賓市來安房地產開發(fā)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廣西來賓現代農業(yè)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投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接、合同簽訂、設計變更、款項撥付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后收受他人送給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84.5萬元,具體款項如下:
一、收受廣西榮泰建筑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桂林第一分公司(以下簡稱“榮泰公司”)副總經理胡天航送給的人民幣190萬元。2010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來賓市來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濱江園居住小區(qū)改造建設工程設計項目和來賓市安置小區(qū)一區(qū)二期工程設計項目的中標、合同簽訂、款項撥付等方面,為胡天航提供幫助,使榮泰公司或榮泰公司掛靠的公司在工程項目中順利中標。2010年至2015年,黃志團先后9次收受胡天航送給的款項共計人民幣190萬元。
二、收受私營企業(yè)樊某送給的人民幣40萬元。2010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安置小區(qū)一區(qū)二期工程A標、D標和濱江園居住小區(qū)改造建設工程D標承攬等方面,為樊某提供幫助。2013年2月18日,黃志團通過其侄子黃某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收受樊某送給的人民幣40萬元,2013年3月1日,黃某將該40萬元轉到黃志團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
三、收受私營企業(yè)洪某2送給的人民幣10萬元、私營企業(yè)洪某1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2011年至2013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洪某1、洪某2合伙承建的來賓市來華大橋、高嶺路Ⅲ標、鐵北路Ⅱ標、天然橋路Ⅱ標等工程進度款撥付方面提供幫助,分別收受洪某2送給的人民幣10萬元、洪某1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
四、收受私營企業(yè)蔡某送給的人民幣12萬元。2011年至2013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高嶺路Ⅳ標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蔡某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蔡某送給的人民幣共計12萬元。
五、收受私營企業(yè)陳某1送給的人民幣9萬元。2010年至2016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桂中大道延長線工程Ⅲ標、天然橋路東段改造工程Ⅰ標、城北污水處理收費站、來良路6標的工程款項撥付等方面,為陳某1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陳某1送給的人民幣共計9萬元
六、收受私營企業(yè)羅某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2010年至2014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鐵北路Ⅰ標、華僑大道Ⅱ、Ⅲ、Ⅳ標BT項目回購款審批等方面,為羅某提供幫助,先后2次收受羅某送給的人民幣共計5萬元。
七、收受私營企業(yè)楊某送給的人民幣3萬元。2010年至2013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紅水河北岸節(jié)點景觀工程和新華路改造工程B標工程設計變更、工程款項撥付等方面,為楊某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楊某送給的人民幣共計3萬元。
八、收受項目施工員韋某送給的人民幣3萬元。2010年至2013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第六中學Ⅲ標段工程(總平工程)、來賓高級中學Ⅲ標段工程款項撥付、借款等方面,為韋某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韋某送給的人民幣共計3萬元。
九、收受私營企業(yè)主陳某2送給的人民幣2.5萬元。2012年至2014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公安局監(jiān)管中心工程款項撥付、工程設計變更等方面,為陳某2提供幫助,先后3次收受陳某2送給的人民幣共計2.5萬元,
十、收受私營企業(yè)主吳某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2011年,黃志團利用擔任城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來賓市華僑大道Ⅱ、Ⅲ、Ⅳ標、鐵北路Ⅰ標等項目施工過程中,為吳某提供幫助。2011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黃志團在柳州市收受吳某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
十一、收受私營企業(yè)主朱某送給的人民幣3萬元。2019年,私營企業(yè)主朱某承接了農投公司的興賓區(qū)鳳凰鎮(zhèn)村鎮(zhèn)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項目一現代農業(yè)產業(yè)園西側路亮化工程,黃志團利用擔任農投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答應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朱某提供幫助,并于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柳州市高新五路和桂中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收受朱某送給的人民幣3萬元。
[警示教育]
“一棟棟樓房起來了,一批批干部倒下了。” 的一幕持續(xù)上演,建筑領域成為腐敗的重災區(qū)已經是不爭的事實,直接影響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影響到和諧社會的建設。國有企業(yè)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全會精神,聚焦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惡意競標、強攬工程等突出問題,嚴格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及時發(fā)現和堵塞監(jiān)管漏洞,建立健全源頭治理的防范整治長效機制,持續(xù)規(guī)范建筑市場秩序。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ㄒ唬┴澪蹟殿~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ǘ┴澪蹟殿~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有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國投集團紀檢監(jiān)察室 摘錄
